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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考点(7.11)

2024-07-11 10:25
中级会计考试的备战之旅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对于众多考生而言,《经济法》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这一科目,我们特别推出了《经济法》每日考点系列。每天,我们将聚焦于不同的考点,深入分析法律条文的含义及其在实务中的应用,以助你构建起扎实的知识体系。今天,让我们一同深入探讨以下三个知识点,确保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为你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之路扫除障碍。

 

【考点1】遗失物被无权处分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考点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

(1)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

 

【考点3】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及续期

 

使用期限

70 年

居住用地

40 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50 年

工业用地;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期限届满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今日的《经济法》学习已经告一段落,经过对以上三个知识点的详细解读,相信你对该考点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在备战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道路上,每一天的学习都至关重要,每一点的积累都能成就你的未来。明天,我们将继续前行,探索新的知识点。请保持对知识的渴望和对成功的追求,让我们在经济法的海洋中继续航行,直至达到胜利的彼岸。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携手前进,不负韶华,共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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