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考点(7.11)
【考点1】遗失物被无权处分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考点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
(1)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
【考点3】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及续期
使用期限 |
70 年 |
居住用地 |
40 年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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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年 |
工业用地;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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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 |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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