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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9.8)

2024-09-08 09:35
会计专业的学子们,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的《经济法》科目已经画上了句号。在这个充满挑战的考试季,你们展现了对法律知识的深刻理解和应用能力。为了帮助你们更深入地分析和反思,我们精心准备了9月8日《经济法》科目的真题及答案。这不仅是对你们考试表现的一次复盘,也是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一次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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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9.8)】

部分真题:来源互联网考生回忆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证券交易行为中,属于操纵市场的有()

A.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C.利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证券交易

D.不以成交为目的,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知识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三、判断题

1、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政府采购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答案】错误

【解析】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

 

四、简答题

1.公司法-出资

(1)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解散公司的情形。

2.物权-质权

(1)以有权利凭证的票据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3)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卖合同、定金、违约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3)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

 

五、综合题

1、普通合伙企业欠丁公司10万元,合伙人之一向丁偿还了10万元,还完又要求另一个人偿还5万元。协议有约定按比例各50%内部承担,问有没有权利请求另外一个50%的合伙人承担5万元

【答】有权追偿。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财务纠纷适不适用仲裁法孙某拟于李某签订仲裁协议,李某声称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问孙与李是否适用仲裁法。

【答】适用。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且不在不适用仲裁法的列举情形范围内。

 

3、4、发起人代表公司签了合同,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成立,然后不需要原签订合同的设备了,要求取消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未届合同履行期限为由、签订人是股东不是公司为由拒绝,问各自抗辩理由是否合法

【答】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答】公司以未届合同履行期限为由抗辩不成立。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5、乙企业把这个设备出租给丙用,然后周某弄坏了,周某去甲公司修,未付费,被甲公司留置。

【答】有权留置。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6、这个设备还买了保险,其中有一个免责条款“人为导致不赔”,但乙企业没注意到,保险公司也没提示,保险公司以这个免责条款提出抗辩不赔

【答】保险公司应赔。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真题考点(9.8)】

行政诉讼,约定借款利率,邀请招标,逾期利率,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交易所从事人员

保险金,公司解散,居住权,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履行出资人职责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有限合伙人劳务出资,国有资产管理,仲裁

 

真题持续收集中……

 

经过细致的核对,相信你们对自己的《经济法》考试有了更全面的认识。记住,每一次考试都是成长的机会,无论结果如何,都应该成为你们继续前进的动力。我们鼓励大家保持对知识的渴望和对专业的热情,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愿你们能够以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迎接每一个挑战。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交流,我们随时欢迎你们的咨询。祝愿你们在会计职业的道路上一帆风顺,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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