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考点(7.10)
【考点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基于事实行为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基于法律规定 |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基于公法行为 |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考点2】交付类型
现实交付 |
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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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替代 |
简易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指示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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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考点3】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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