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经济师人力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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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着各位考生学习《人力资源》第32-34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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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页地址:2024年经济师考试核心考点连载带学汇总)
中经人力资源高频考点32-34!
【高频考点 32】在职培训
(一)在职培训的类型
一般在职培训和特殊在职培训。
(二)在职培训的成本
直接成本 |
如举办技术培训班,受训者的工资及教师的讲课费、租用培训场地 和培训设备的费用。 |
机会成本 |
受训者参加培训的机会成本 |
利用机器或有经验职工从事培训活动的机会成本 |
(三)在职培训的收益
主要表现在受训者生产率的提高上。
【高频考点 33】经济补偿的计算
(1) 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2) 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高频考点 34】劳动合同解除
(一)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第三十七条)
1.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解除: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用人单位实施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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