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经济师人力高频考点——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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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着各位考生学习《人力资源》第35-37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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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人力资源高频考点35-37!
【高频考点 35】非全日制用工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高频考点 36】劳务派遣
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2. 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②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与重新申请
①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高频考点 3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 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 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 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 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 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规定。
(9)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0)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11) 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12) 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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