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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新教材变动:法律(6)

2024-09-16 10:00

随着202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日益临近,考生们关注的莫过于新教材的变化情况。作为备考的重要参考,新教材的发布不仅预示着考试内容的新动向,更是考生们调整学习策略、精准备考的关键依据。如果备考出现迷茫,不妨可以看一看新旧教材对比!

由于《公司法》修正,2024 年中级经济师新教材与 2023 年教材对比分析后发现,第六部分法律的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变动较大,涉及修正、新增和删减的内容极多。本章节的第一小节涉及两处内容调整,第二小节到第八小节的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整理,本文来为大家分析第五小节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新旧变化对比,内容如下:

 

五、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变化:小节调整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的各种权利。《公司法》第4条第2款总括性规定股东权利,即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履行出资义务等。《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团成员的条件。通常,取得股权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前者如公司设立时或增发新股时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后者如通过股权转让、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取得股权。公司应当向认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确保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1.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③出资证明书编号;④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③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3.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二)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诉讼权。管理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等。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等。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可以对公司侵犯其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代位诉讼权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的损失的权利。以下择要介绍股东的相关权利。

1.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表决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公司法》中对特定事项设置了专门的表决要求,以平衡股东、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例如,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关重大,《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鉴于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了类别股规定,其中优先股和差异化表决权股都改变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以下作简单介绍。

(1)类别股的种类。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①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③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第②③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②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①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②类别股的表决权数;③类别股的转让限制;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⑤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3)优先股。

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修正、2023年修订。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所谓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差异化表决权股。

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AB股、双层股权结构。证监会2023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权在符合法定资质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知情权。知情权也称为股东信息权、查询权等,是股东知悉公司财务、运营、管理等方面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大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为配合上述股东知情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4.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实现股东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股权转让权。

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依法享有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处分股权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平衡股东处分股权财产权利和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关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6.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

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特定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②公司转让主要财产;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情形还包括“公司合并、分立”。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或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而收购的本公司股权或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此外,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还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7.股东诉讼权。

股东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

(1)股东直接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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