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必背:代理行为
在一级建造师的备考过程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直是考生们关注的重点。其中,代理行为作为法律实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是考试的高频考点,也是实际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知识点。代理行为涉及到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代理关系的建立与终止等多个方面,对于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掌握代理行为的核心知识点,对于一级建造师考生来说很重要。
考点50: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另约除外) |
法定代理 |
1.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无需任何授权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考点5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4.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5.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5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干完了)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让干,不干了)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干不了)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人没了)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组织没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2.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也允许代理人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
考点53: 转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转代理 |
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2.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指示承担责任。 3.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无权代理 |
1.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子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撒销的权利。撒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两种结果:(1)被代理人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2)不予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表见代理 |
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十权利外衣十被代理人有错十善意相对人; 3.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考点54: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3.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权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4.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在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的学习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对代理行为的深入理解,考生不仅能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更能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准确把握法律边界,有效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考生应当将代理行为的相关知识点作为必背内容,反复复习,确保在考试中能够熟练运用,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