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必背:质权和留置权
步入202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备考殿堂,质权和留置权,这两大权利制度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还深刻影响着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合同履行及纠纷解决等多个方面。质权以其转移占有的特性,确保了债权的优先受偿;而留置权则基于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赋予了债权人留置并优先受偿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掌握质权与留置权的基本概念、设立要件、效力范围及实现方式,对于我们在工程实践中维护自身权益、促进项目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考点10:质权
1.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 动产质权:(1)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抑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权利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汇票、木票、支票、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5. 以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6.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考点11:留置权
1.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质权与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领域的重要制度,其独特的法律功能和广泛的实际应用,使之成为了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中不可或缺的必背内容。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两大权利制度的精髓,我们不仅能够更加全面地掌握担保物权的法律体系,更能在工程实践中灵活运用,有效规避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