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必背:产品责任
在深入剖析202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广阔领域时,产品责任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如同工程质量的守护神,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产品责任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工程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环。了解并掌握产品责任的法律框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特殊规定,对于我们在项目管理中确保产品质量、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考点21:产品责任
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5.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述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考点2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2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考点24: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1.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考点25: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己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26: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己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作为一级建造师《法规》中的关键知识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更是衡量我们法律素养和项目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尺。通过深入学习产品责任的相关知识,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项目管理中的法律职责,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