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新公告,药师职业发展迎来新机遇!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文中主要针对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情况做出了说明,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对于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正在备考24年药师的考生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国家药监局共提出了十二点要求,其中第二条表明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除外)的,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除药品零售企业需要配备执业药师外,还有以下几点要求相对来说比较重要,分别如下:
1、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符合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由本企业人员自行运营管理。鼓励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提升行业集中度和管理现代化水平。
2、药品批发企业取得化学药经营范围的,可以经营化学原料药。
3、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在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吊销、撤销、注销等事项完成后十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企业许可证信息。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立案未结案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完毕情形的,不予注销。
4、药品零售企业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自助售药机放置地址在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自助售药机不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自助售药机,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销售、更换、检查及药品有效期管理应当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
对于已取得药师执业资格和正在备考24年执业药师的考生来说,这份公告同样是一个好消息。一方面,严格的监管措施将促使药品行业对药师的专业素养和技能要求更高,为药师提供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空间。另一方面,药师作为药品流通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公众的用药安全。因此,药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患者。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