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4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发布啦!
新疆执业药师协会发布通知,确认2024年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从2024年3月1日开始,学习考试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24时。相关人员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本年度的学习。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 2024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全体执(从)业药师:
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和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为全面落实我区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执(从)业药师服务公众安全用药的专业化、职业化能力素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2024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培训原则
全面贯彻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落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以人为本,学以致用、破立并举,改革创新的原则,不断强化执业药师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努力为新疆2500万各族群众提供科学精准的药学服务。
二、培训对象及培训科目
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八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凡2023年以前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经过认定的从业药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套使用执业药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药监药〔2021〕39号),从业药师执业资格期限顺延至2025年12月31日。
培训科目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两大部分,共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均为必修科目。
三、培训方式及时间安排
采取网络远程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一)网络远程培训
网络远程培训由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新疆飞天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学员可选择其中1家施教机构进行继续教育。
网络培训时间从2024年3月1日上午10:00开始。
报名交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24时。
网络培训学习考试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24时。
(二)面授培训
面授培训由新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2024年度面授班采用网络预报名,达到开班300人次,将在乌鲁木齐市开班,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行承担,具体开班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培训费用及学时管理
(一)培训费用
2024年度继续教育网授培训费每人每年165元。
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的第二十条规定: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当年报名课程一定要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学习并完成考试获得学时证明。
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补学2023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新疆执业药师协会审核通过方可参加补修学习考试,补学报名缴费学习考试截止时间与 2024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时间同步。
2024年度面授培训费每人每期205元,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费用。
(二)学时管理
1. 执业药师参加以上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1)参加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以上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2)参加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最多折算为90学时。学员必须上传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当年获得学历(学位)《毕业证书》扫描件,经新疆执业药师协会审核认定,出具获得毕业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4)独立承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最多折算为10学时。
(5)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最多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最多为5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6)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最多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最多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最多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7)担任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最多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8)参加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可的省级以上部门其他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计(折)算标准,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确定。
2. 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南疆四地州六个月以上)、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由派出派入单位出具证明,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指导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信息,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施行电子化管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分别授予,考试合格后自动生成,提供在线继续教育学时查询、学时证明打印服务。
五、培训平台及特别提示
网络远程培训统一在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网站进行,登录后根据提示选择施教机构,然后选课交费学习,考试合格分别出具学时证明。
特别提示:
1. 所选课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反复学习、考试,直至通过。逾期未完成学习、考试的不出具学时证明。
2. 报名交费当年有效,逾期未完成学习考试的学费不退,相关学习数据将被清空,后果自行负责。
3.两个施教机构都有课件试听试看,可在比较后再确定选择哪个施教机构。特别强调的是一旦交纳培训费用,则不得重新选择施教机构。
4.课件设置有数分钟试看视频或相关介绍,可在试看后再行选课。
5. 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都是必修科目,在专业科目课件和公需科目课件选择完成提交后,才能在线交费。
6.为了便于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每个课件都有“课程评价”,请大家认真填写。
7. 有以下情况的可直接授予学时:本年度参加援外或在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驻村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
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当年的执业药师。
援外或南疆“四地州”驻村的,可在本人继续教育管理中心点击“学时认定”,再点击“南疆四地州驻村”,选择年度后上传派出、派入单位证明。
当年获得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可在本人继续教育管理中心点击“学时认定”,再点击“学历(学位)教育”选择年度后上传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学历(学位)《毕业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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