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解读: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了解并掌握特困人员的对象范围,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是确保救助政策精准落地、及时为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支持的关键。随着《法规与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有必要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真正发挥社会救助的作用。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
老年人:60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
残疾人:一、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的明确,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在即将到来的2025年,我们期待每一位社会工作者都能深刻理解并准确应用这些政策,为特困人员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救助服务。
优路教育将持续关注社会工作领域的法规与政策动态,为广大社工考生和从业者提供及时、全面的学习支持。加入我们,让优路教育成为你职业生涯中的得力助手,共同为构建更加和谐、公平的社会贡献力量。记得关注特困人员的相关政策,这是我们作为社会工作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