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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科目易混易错60点梳理五

2024-05-31 14:26

没差几天24年社会工作师考试就要开始了,在准备24年社会工作师考试的过程中,《法规与政策》科目是许多考生感到头疼的难题。为此,优路教育为大家梳理了一些易混易错点,这篇文章涵盖了多个重要的考点,包括信访事项的处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戒毒措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烈士评定、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等。

 

以下是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科目易混易错60点梳理五的内容:

 

【考点25】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的形式和信访人

(1)形式: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

①走访时,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②走访时,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③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信访人:采用上述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的规定

(1)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4)落实属地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1.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

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受理范围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2)涉及下级的事项: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

(3)已转送事项:需要反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4)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5)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6)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其他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

(1)收到的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当予以登记

①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②属于本系统下级职权范围的,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③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收到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①属于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②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3.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的受理

(1)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2)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考点26】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的整体要求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办理期限

1.办理期限:60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复查期限: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可在30日内请求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应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复核期限: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可在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意见。复核机关、单位举行听证的,复核意见可向社会公示,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间内。

4.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考点27】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一)矫正方案的制定

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适时调整。

 

(二)矫正小组

矫正对象为女性,应有女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三)电子定位监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1)违反法院禁止令;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被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的。

2.批准: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3.期限:3个月,可提前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减刑

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向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将建议书抄送同级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考点28】戒毒措施

(一)社区戒毒

1.戒毒期限:3年

2.执行地:户籍所在地或者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

3.主管机关:公安机关

4.直接负责: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指定的基层组织

5.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自愿戒毒及戒毒医疗机构

1.机构成立或资质具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2.其他规定:

(1)戒毒治疗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2)不营利,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做广告;

(3)执行省级收费标准;

(4)根据需要,可对戒毒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和约束措施;

(5)发现治疗人员吸毒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强制隔离戒毒

1.对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社区戒毒期间,注射毒品;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4)经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

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无法戒除毒瘾,直接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经同意可以强制隔离戒毒。

2.不适用强制戒毒对象(进行社区戒毒)

(1)孕妇和哺乳不满1周岁的吸毒成瘾的妇女;

(2)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

3.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1)一般情况为2年。

(2)可提前1年解除;也可延后解除,最长可以延长1年。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或延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四)社区康复

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戒毒康复措施。

 

【考点29】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部分特别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

1.14-18岁(从轻、减轻);

2.不满14岁(不处罚、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3.精神病人(不处罚、但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与治疗)

4.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违法处罚);

5.醉酒的人(处罚、可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

6.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处罚)

7.两种以上违法行为人(合并执行,拘留不超过20日);

8.共同违法行为人(按发挥的作用分别处罚)。

 

(二)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1.减轻或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2.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应当给予行政拘留,但不执行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1.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考点30】烈士评定

(一)烈士评定机关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机关

(1)材料提交

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2)批准机关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a.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b.抢险救灾或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a.执行外交任务或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

b.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

③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机关

(1)因战死亡,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非因战死亡,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3)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二)烈士证书的发放

1.制发

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2.颁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3.证书领取

烈士遗属中的持证人由烈士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1)有多个子女的,由长子女持证。

(2)无前述亲属的,由烈士兄弟姐妹持证,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

(3)以上亲属均没有的,不发烈士证书。

 

【考点31】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

1.因战、因公致残1-10级享受抚恤;

2.因病致残1-6级享受抚恤。

3.发放:退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现役,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放。

 

(二)残疾军人的抚恤金

1.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2.制定: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3.其他:特殊困难可增发

 

(三)其他抚恤待遇

1.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1)供养方式:集中供养、分散安置(护理费)

(2)护理费参照标准: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战、因公致残1-2级:50%;

因战、因公致残3-4级:40%;

因病致残1-4级:30%

2.配制辅助器械

服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

退役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考点32】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基本原则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内容

1.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

2.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落实优抚待遇。

3.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4.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5.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6.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落实遗属待遇。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四)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军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通过本文的梳理和分析,希望考生们能够对《法规与政策》科目中的易混易错点有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虽然这部分内容繁多且复杂,但只要掌握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技巧,就能大大提升学习效率和考试表现。建议考生们在复习时注重理解和实践相结合,不仅要记住各项法规政策,更要理解其背后的原理和适用场景。同时,保持持续的复习和适当的模拟练习也是成功的关键。最后,愿每位考生都能在即将到来的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工作师。

 

以上内容仅作为考点出现,用于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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