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一览
一、认定人员范围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1号)要求,2024年下半年始,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全区通办”。
户籍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要求的申请人员,可选择与认定学段相应的任意内蒙古自治区内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1.关于居住地在内蒙古自治区
(1)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
(2)请内蒙古自治区以外户籍的申请人尽快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需要办理呼和浩特市居住证的,请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及居住证办理简化手续实施细则》以及我市公安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3)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2.关于就读学校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
(1)此范围仅针对就读学校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且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在读学生;
(2)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以外且已毕业的内蒙古自治区所属高校毕业生,请尽快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办理居住证。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三)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四)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同一申请人不能在同一自然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例如,今年无论几月申请认定并获得过一种教师资格,也只能从明年1月之后,再申请认定另一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在此,我们衷心祝愿每一位参与2024年下半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候选人都能以饱满的热情、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良好的教学技能,顺利通过认定,迈向自己梦寐以求的教育岗位。愿你们在教育的田野上辛勤耕耘,播撒知识的种子,收获满园桃李的芬芳,为呼和浩特市乃至整个国家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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