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一览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黑龙江户籍、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中国公民,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黑龙江省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以本科或专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港澳台居民在黑龙江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专门规定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2.具备《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学历。
3.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获得有效期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4.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5.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在此,我衷心祝愿所有准备参加2024年下半年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朋友们都能以坚定的信念、扎实的准备和不懈的努力,顺利迈过这道门槛,实现自己的教育梦想。愿你们在未来的教育道路上,能够保持初心,勇于探索,用智慧和爱心培育出一批批学生,为黑龙江省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加油,未来的教育之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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