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一览
一、受理范围
1.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局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6.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7.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应当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合格。
七、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在追求教育梦想的道路上,每一步都充满意义。希望每一位怀揣教育热情的朋友都能顺利通过认定,站在讲台上,用知识的光芒照亮孩子们的未来。愿教育之花在每个人的心中生根发芽,绽放出灿烂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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