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一览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注: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是指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正在登记办理中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以及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5.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7.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持有相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持有证书编号第5、6位为“31”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港澳台居民。
注:①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②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上海市人民政府。
③以上人员年龄均要求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规定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注:①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②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咨询电话:35367070,962066。
(五)考试要求
应当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可在“中国教育考试网”下载)或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六)健康状况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限当期认定工作有效)。《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详见《2024年下半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发布》。
(七)无犯罪记录及从业禁止情况
内地(大陆)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联系出具(详情请见《2024年下半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发布》)。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查询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育之路,任重而道远。希望每一位怀揣教育梦想的朋友都能顺利通过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踏上教书育人的光荣征程。愿您在未来的教育岗位上,以高尚的师德、渊博的知识和无私的爱心,点亮孩子们的心灵之灯,为他们的成长之路铺设坚实的基石。祝愿您在教育事业中取得辉煌成就,共同为培养更多人才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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