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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无权代理

2025-03-01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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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深知每一位备考学员都怀揣着对法律职业的热爱与执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民法》考点,我们精心整理了每日考点汇总,旨在通过系统化的学习,助力学员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脱颖而出。今天,我们将聚焦《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并通过一道单选题,带领大家深入理解这一重要考点。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考点汇总

更多内容详见>>>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2月考点汇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单选题】甲将其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房价上涨,甲欲毁约。乙不同意,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为有权占有
B.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对乙享返还原物请求权
D.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答案】C
【解析】本案中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D 选项正确。由于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所生的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A 选项正确。由于乙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 选项正确。甲系乙的债务人,乙相对甲为有权占有,故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C 项错误。
 
通过对以上考点的详细解析和例题的深入探讨,相信各位学员已经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学员提供教学资源和贴心的备考指导。未来,我们还将继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考点解析和模拟试题,帮助学员在备考路上不断前行。同时,也欢迎广大学员关注我们的相关推荐内容,获取更多考试信息和备考资料。在优路教育,让我们一起携手并进,共同迈向法律职业的光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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