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CD
【题眼】“指使乙重伤”;“乙持钢管…轻伤”;“为防止报警…交出手机”。
【技巧】排除法;主客观相统一;题眼解题法。
排除法:
甲主观上仅具有教唆乙伤害他人的故意,故甲不可能构成抢劫罪。因此,可排除 B 项。
主客观相统一:
乙持钢管将江某打成轻伤时,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没有取财的意图。因此,该犯罪事实仅构成故意伤害罪,尚不构成财产犯罪。
题眼解题法:
①“指使乙重伤”,表明甲主观上具有教唆乙伤害江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②“乙持钢管…轻伤”,表明乙对江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③“为防止报警…交出手机”,表明乙在压制江某反抗的状态下,取得了江某的手机。
至于乙对该手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题目并未明示。也即,存有争议。
【解析】
A 项,甲教唆乙伤害江某,乙接受教唆并实施伤害行为。因此,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也即,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教唆犯)。A 项说法正确。
需要注意的是:甲教唆乙伤害江某,乙临时起意取走江某的手机。甲对乙的抢劫行为无需负责,因为乙的行为超出了甲的教唆范围,在抢劫财物上二人没有共同故意。也即,乙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甲不构成抢劫罪。
B 项,甲主观上没有教唆乙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无教唆乙抢劫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乙接受甲的教唆后,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持钢管将江某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C 项说法正确。
D 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乙轻伤江某后,为防止其报警勒令江某交出手机。由于题干并未表明乙如何处理江某的手机,只能推定乙将江某的手机带走据为己有。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D 项说法正
确。
【提示】有人认为,乙虽然取走了江某的手机,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乙主观上只是为了防止江某报警。因此乙不构成抢劫罪,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是:当题干信息不充分时,“只能作原则的推定,不能作例外的设想”。例如,以下几种情形中,当题干表述为:
①“甲盗窃他人财物”,此时应当推定甲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原则)。如果甲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题目必然会明确告知(例外)。如甲 13 周岁等。
②“甲放火烧毁乙家”,此时应当推定甲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原则)。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题目必然会明确告知(例外)。如乙家独门独院,四处无人等。
③“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此时应当推定甲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原则)。如果没有在道路上驾驶,题目必然会明确告知(例外)。如甲在封闭的工地驾驶机动车等。
因此,具体到本案:
当乙在压制江某反抗的状态下,取走江某的手机时,应当推定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则)。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题目必然会明确告知(例外)。如乙抢走江某的手机后,将手机摔毁。
由于题目并未明确告知乙将手机摔毁等,故不能推定乙主观上是毁坏财物的故意。因为这是例外的情形。
顺便指明:
乙为了“防止江某报警”只是其犯罪动机,并非其犯罪的目的。换言之,同一犯罪目的可能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既可以为了赌博而抢劫他人的手机,也可以为了治病而抢劫他人的手机,当然也可以为了防止他人报警而抢劫他人的手机。因此,对乙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