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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考点:因果关系错误

2025-01-29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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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路教育,我们深知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每位考生的重要性,特别是《刑法》科目,其复杂性和深度常常让考生们倍感挑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刑法》的精髓,我们特别整理了关于因果关系错误的考点,旨在通过深入浅出的解析,帮助考生们理清思路,提升应试能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刑法》考点——因果关系错误。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考点汇总

更多内容详见>>>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每日考点汇总

 

【考点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含义
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不一致。
前提
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结论
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时,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事前的故意:
含义
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由于预想的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
案例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扔入水中(第二个行为),导致乙溺水身亡。如何处理?

 

观点展示
观点一
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观点二
甲杀人后抛尸并不异常,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想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甲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论。主流观点
观点三
将甲的两个行为评价为一个行为,将甲主观上的认识评价为概括的故意,整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3)结果的提前实现:
含义
这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虽然发生实害结果,但是否成立犯罪既遂,需要判断第一个行为是否着手:
已着手
第一个行为已经着手,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乙死于过量服用安眠药。甲投放安眠药使乙的生命面临紧迫性危险,故可以评价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实行行为具备因果关系,故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未着手
第一个行为没有着手,成立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例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下班后给丈夫喝。调好咖啡后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客观上,妻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不可能产生既遂形态。因此,妻子成立故意杀人的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论处。

 

【多选】 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A.均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B.可能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C.均应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D.可能不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D
【题眼】AC 项中的“均应”;BD 项中的“可能”。
【解析】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任意共犯看总则,必要共犯看分则。因此,可能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A 项错误,B 项正确。
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罪名既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即共同犯罪。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即共同犯罪。
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
 
通过对因果关系错误考点的详细解析,相信考生们对这一《刑法》中的难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始终致力于提供全面、专业的备考资料,帮助每一位考生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未来,我们还将继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备考内容,助力考生们的法律梦想。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

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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