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优路教育,我们深知每一位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都承载着对法律的热爱与对职业的憧憬。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刑法》考点,我们特别整理了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精炼而准确的知识点解析,助力考生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道路上稳健前行。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结果加重犯的相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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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结果加重犯
(1)逻辑: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加重)。
(2)成立条件
成立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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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实施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其他行为导致,可能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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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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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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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加重刑。否则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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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法官甲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赵某的儿子无罪。事后,赵某按照和甲事前的约定,将 5 万元现金送给甲的妻子乙,乙打电话向甲问明情况后收下现金。关于甲、乙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A.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受贿罪
B.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D.甲构成受贿罪,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C
【题眼】“违背事实…判决…无罪”;“事前的约定”;“问明情况…收下现金”。
【技巧】排除法;题眼解题法。排除法:
乙打电话向甲问明情况后收下现金,表明甲、乙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因此甲、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可排除 BD。
题眼解题法:
①“违背事实…判决…无罪”,表明甲构成徇私枉法罪。
②“事前的约定”,意味着甲与赵某就行贿和受贿达成合意。
③“问明情况…收下现金”,意味着乙对甲的徇私枉法行为并不知情,未参与甲的徇私枉法行为。因此,乙仅构成受贿罪。
【解析】法官甲先后实施两个行力:一是和赵某事前约定的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二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赵某的儿子无罪,构成徇私枉法罪。
乙打电话向甲问明情况后收下现金,这发生在甲徇私枉法行为之后。也即,乙并未参与甲的徇私枉法行为,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因此,甲、乙仅构成受贿罪共犯。
根据《刑法》第 399 条第 4 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乙仅构成受贿罪。
【提示】构成≠论处=定罪处罚。
甲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牵连犯。既然是牵连犯,则必然构成两个犯罪。不能因为对甲择一重罪处罚,而否认甲客观上构成徇私枉法与受贿两罪。
如果 C 项表述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或者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论处,则是错误选项。因此,C 项说法正确。
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详细解析,相信考生们对这一考点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入的理解。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我们始终坚持以考生为中心,提供高质量、系统化的备考资料,旨在帮助每一位考生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脱颖而出。未来,我们还将继续推出更多针对性的备考内容,助力考生们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同时,也欢迎广大考生关注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获取更多备考资讯和资源。让我们携手共进,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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