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卖给”,表明甲主观上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结合第一个关键词“拐骗”,可以证明甲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妇女的行为。
由于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因此甲构成拐卖妇女罪。
关于乙:
①“卖给乙”,表明乙具有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故意。
②“锁在家中”,表明乙对金某实施了拘禁行为。
③“强行…未得逞”,表明乙对金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系犯罪未遂。
【解析】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并适用加重的法定刑。(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因此,A 项正确,B 项错误。
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
【总结】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收买罪+其他罪=并罚。
【提示】应当作原则的推定,不得作例外的设想。
有人认为,甲(男)在拐骗金某(女)的过程中,多次奸淫金某。此时,题干并未交代甲主观上是否具有拐卖妇女的故意。因此,不能认为甲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后续甲将金某卖给乙,完全有可能是在强奸行为后,临时起意而为之。 但是:
①拐卖妇女罪的客观行为本身就包含着拐骗,也即,拐骗后又将妇女卖出的,当然可以推定行为人实施拐骗行为时就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这是原则的理解。
②如果拐骗时没有出卖的目的,强奸后临时起意产生出卖的目的。题目必定会明示:如甲强奸金某后,又临时起意将其卖掉(或甲强奸金某后,因缺钱又产生将其卖掉的念头)。
这是例外的理解。也即,例外必须有题目的明确表述为依据。
这就如同:甲偷乙的手机,甲构成何罪?当题目没有其他细节时,我们只能推定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而不能想象甲偷走乙的手机是为了毁坏,因为这种例外情形必须有题目明确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