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始终致力于为广大学员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指导。在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刑法的效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考点。它不仅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还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公正。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探讨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中关于刑法的效力这一考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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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犯罪地采取“行为地”与“结果地”择一主义,即“沾边就管”;
属人管辖中确定“犯罪”的标准:以我国刑法为准。
四种管辖原则具有先后适用顺序: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拟制领土:船舶、航空器
2.时间效力
(1)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的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3)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只有审判时的司法解释,按司法解释处理。
2)审判时有、行为时都有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
【多选】 下列行为中,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以虛构的单位与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潜逃
B.乙与电脑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在收到对方送来的代销电脑后携带电脑潜逃
C.丙谎称手中有优质投资项目,吸引公众投资,收取巨额投资款后挥霍一空
D.丁以假房产证作担保,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巨款后购买豪车
【答案】AB
【题眼】题干中的“定罪处罚”;A 项中的“虚构的单位,潜逃”;B 项中的“潜逃”;C 项中的“公众投资,挥霍一空”;D 项中的“假房产证,银行”。
【技巧】应当作原则的推定,不得作例外的设想。当题干信息不充分时,应当进行常规情形理解,而不应进行特殊情形理解。
如,题目交代:甲实施了盗窃。但题目未交代甲的年龄与责任能力情况。此时,应当默认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就是原则理解。如果甲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期责任能力,则属于特殊情形,题目必然会明示。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A 项,甲以虚构的单位与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潜逃,属于以虚构单位的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形。
B 项,乙与电脑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在收到对方送来的代销电脑后,携带电脑潜逃,属于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情形,属于合同诈骗。
C 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D 项,以假房产证作担保,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巨款后购买豪车,构成贷款诈骗罪。
【提示】本题的争议项为 B。乙与电脑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在收到对方送来的代销电脑后,携带电脑潜逃。争议的关键是乙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这点题目并未明示。因此有两种可能:
第一,乙先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乙先收到货物,后临时起意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时乙构成侵占罪(变占有为所有)。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题目一定会明确相关信息,因为此种是例外情形。当题目未明确交代时,应当作原则理解,即第一种理解。因此,乙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过对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中关于刑法的效力这一考点的详细探讨,相信广大考生已经对该考点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的教学理念,为大家提供更多学习资源和备考指导。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认真备考,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在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中,共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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