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教育:2024年法考《行政法》核心考点整理(三)
优路教育:2024年法考《行政法》核心考点整理(三)
在法律的浩瀚星海中,行政法犹如一座灯塔,引领我们探索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艺术。这门法律不仅架构起国家行政机关与民众之间的桥梁,更是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基石。
对于法考生,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考生准备了《行政法》核心知识点系列,为各位考生提炼这一领域的考试核心知识点,为每一位法考路上的探索者提供导航。
话不多说,核心考点内容呈上:
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
1. 行政立法的制定主体
行政立法 | 制定主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部门规章 |
①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 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③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
地方规章 |
①省级规章:省级政府; ②市级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自治州政府 |
2. 需要注意的是 2000 年 7 月 1 日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属于行政法规。
3. 部门规章的权限:
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 门的法定职责;
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 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4. 地方规章的权限:
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 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③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
5. 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 | ||
立项 | 国务院各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 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向政府报请立项 | |
①年度立法计划:法制机构拟订,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地方政 府批准;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②名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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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
报告 |
①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 级党委 ②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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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①国务院组织起草 ② 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起草 ③ 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
①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 ②国务院部门的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③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
① 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起草 ② 政府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③ 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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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 |
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 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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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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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①重大利益调整应当论证咨询 ②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③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 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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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
①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②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职责的:共同起草,共同签署 ③部门联合规章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
6. 行政立法的程序(续)
审查 | 审查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 | ||
决定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 |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
①审议时,由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②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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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公布 |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 部门首长签署,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在本级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
公报上刊登的文本是标准文本 | |||
施行 |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备案 | 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备案 | 省级规章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规章还需报省政府、市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备案时间:公布后 30 日内 | |||
解释监督 |
①解释的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提出 ② 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解释由国务院或者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
①审查建议: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规章的建议 ②其中,对设区的市规章提审查建议的,也可向本省 级政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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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调整 | 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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