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九 用益物权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九 用益物权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称为家庭方式承包。
2.由本集体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需具备如下条件:
①只限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简称“四荒地”);
②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③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④对于“四荒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3.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承包人自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行意思主义,对方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如果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则不可以继承。不论哪一种土地,土地上的收益如农作物、树、草,均可以继承。
6.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仍然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7.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则称之为土地经营权。
8.出让(有偿)适用于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9.划拨(无偿)适用于各种公益用地。
10.所谓房地一体主义在抵押权中的适用,是说房屋和其赖以存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一并抵押。
11.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单独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可以转让或抵押的(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此时宅基地使用权跟着一起转让或抵押。
12.设立居住权,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二是办理居住权登记。可见,居住权的设立适用形式主义。
13.居住权合同是无偿行为,即居住权的设立应当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居住权的具体规则
①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②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6.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时因互相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 别 | 相邻关系 | 地役权 |
产生原因 | 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是否有偿 | 无偿 | 可能无偿,也可能有偿 |
权利性质 | 非独立的物权形态 | 独立的物权形态 |
是否需要登记 | 无须登记 | 登记对抗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