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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 担保物权

2024-05-16 07:00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 担保物权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又称物保,分为抵押权、质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

 

2.保证,又称人保,是指以人的信用作担保,而信用本身是无形的存在,因此,在人保里,不能出现某一个具体的物。

 

3.保证和担保物权的本质区别:一是物保必然要有物,保证不能出现物;二是物保中的物,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而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不能是债务人。

 

4.担保物权的特征

(1)优先受偿性是指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机会,即谁的债权之上有担保物权,谁就能获得优先保护。

(2)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也可称为主债权、主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

(3)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始终是一个整体,无论债权的变更还是担保物的变更都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5.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此种情况下,如果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6.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再为第三人的追偿权提供担保的,称为反担保。反担保以原担保存在为前提,原担保消灭,反担保随之消灭

 

7.动产抵押基本模式:抵押合同生效=取得抵押权,即适用意思主义

 

8.在动产抵押中,登记不是为了取得抵押权,而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而言:

A.抵押权经过登记的,就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法律优先保护抵押权人。

B.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

 

9.动产浮动抵押中,不论登记与否,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的买受人,即抵押权人不能追及到买受人处,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如下几种情形,买受人的购买行为,均应认定为非正常经营:

a.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b.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c.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d.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10.不动产抵押基本模式:抵押合同生效+完成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即适用形式主义

 

11.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抵押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该约定被称为流押条款。

 

12.流押条款的效力规则:

①流押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基于流押条款主张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②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不能将整个抵押合同认定为无效,抵押合同中其他条款还是有效的。

③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即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申请拍卖抵押物,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3.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4.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抵押权人可以追及到购买抵押物的第三人处,实现抵押权。此处的抵押权,必须是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

 

15.抵押权顺位的具体确定方法:

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6.如果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7.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18.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19.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

①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来的债权,即先有抵押权,再有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即此种情况下抵押权没有遵守担保物权“从随主走”的基本原理。

 

20.出现如下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21.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与最高限额中较小者为准。

 

22.动产质权设立的基本模式:质押合同生效+交付=取得质权,即适用形式主义

 

23.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质押物直接归质权人所有。该约定被称为流质条款。

 

24.流质条款的效力规则

①流质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不能基于流质条款主张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

②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不能将整个质押合同认定为无效,质押合同中其他条款还是有效的。

③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权人行使质押权,即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仍然可以申请拍卖质押物,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5.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6.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7.转质,是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

 

28.设立转质权,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如果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且第三人也是善意的,则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可以善意取得转质权(质权)。

 

29.如果质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质押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0.权利质权的设立均实行形式主义

 

31.债权质权是指以债权为标的设立的权利质权,即以一个债权担保另一个债权。

 

32.债权质权的设立需要有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对方取得质权。

 

33.债权质权设立后,应当通知债务人,但通知债务人并不是债权质权的设立要件,而是债权质权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

 

34.留置权的成立,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非法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2)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5.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可以将同一法律关系简单理解为“同一合同”,即跨越了两个合同的,债权人就不能对标的物进行留置。

 

36.企业之间的留置,又称商事留置,其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如果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则债权人不能留置。

 

37.债权人留置标的物之后,不能马上实现留置权(如拍卖标的物),而是要给债务人宽限期,当事人可以约定宽限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的宽限期,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方可实现留置权。

 

38.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同一财产被用于设定多个担保物权。即同一财产既设立了抵押权又设立质权。

 

39.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即:登记在前面的,登记优先,即抵押权优先;交付在前面的,交付优先,即质押权优先。

 

40.同一财产之上先设立了抵押权,后该财产又被留置;或者同一财产之上先设立了质押权,后该财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

 

41.同一财产之上先后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后该财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最优先;剩下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之间,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先后顺序。

 

42.只要抵押权是在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该抵押权人就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如果碰到留置权的,则留置权人优先。

 

43.共同担保的认定方法和执行顺序

 

共同担保 按份共同担保 连带共同担保
认定方法

各担保人在约定份额内承担责任

各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均担保全部债务)
执行顺序

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向 各 担 保 人 执行,既不能就某一个担保实现全部债权,也没有先后执行顺序。

均是保证 均是物保 既有物保又有保证

债 权 人 可 以任 意 选 择 其中 一 个 担 保人 承 担 全 部或 部 分 担 保责任

如果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应先执行债务人物保,再执行第三人物保;

如果均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

如果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应先执行债务人物保;如果是第三人物保,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

注意: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另一第三人保证并存时,也是先执行债务人物保,剩下的第三人物保和保证之间无先后顺序

记忆方法:债务人物保先执行,其他都是任意选择。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各担保人按各自份额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相互之间不可追偿

①只有如下情形可以追偿

A.担保人之间约定为连带共同担保

B.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

C.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②追偿的具体要求

担保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对于不能追偿的部分,则由各担保人按照人数比例分担各自份额,超过了自己份额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提示: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且约定了分担份额,则担保人之间可以根据约定直接相互追偿,而不需要先向债务人追偿(记忆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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