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五——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五——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知识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按照当事人变更后的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须签订债权让与的协议,签订协议后,应当通知债务人。
4.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生效,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这是两个不同的生效问题,前者取决于债权让与协议是何时签订的,后者取决于是何时通知债务人的。
5.以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6.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就转让给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责任。原债务人不再对所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担的债务负责。此种情况下,应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7.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债务,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此种情况下,无需债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