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相关考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介绍(二)
五、工期延误
(一)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六、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变更"的约定执⾏。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七、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及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承包人可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中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八、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 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九、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分类 | 内容 |
发包人供应 |
承包人清点后并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损毁的,承包人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损毁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承包人供应 |
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承包人承担。 |
十、变更
变更程序,主要包括发包人提出变更,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和变更执行。
分类 | 内容 |
发包人提出变更 | 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 需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变更计划。 |
承包人 |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说明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的,应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
十一、价格调整
(一)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进⾏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Δ 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
注:Δ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应得的已完的工程量金额; A——定值权重; B1...——可调因子的权重,即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01、F02、F03...——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t1、Ft2、Ft3.....——各可调因子的现⾏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进⾏价格调整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投标报价、基准单价(5%)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业建设主管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按照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