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相关考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介绍(四)
十四、缺陷责任与保修
(一)缺陷责任期
分类 | 内容 |
起算时间和期限 |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最⻓不超过24个月。 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③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
其他 |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坚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二)质量保证金
分类 | 内容 |
提供方式 | ①质量保证金保函;②相应比例的工程款;③其他方式。 |
金额 | 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3% |
返还 |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进行核实。如无异议,按约定返还。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申请。 |
十五、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费用承担原则:
(一)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四)因不可抗⼒影响承包人履⾏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不可抗⼒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以上内容是“二造”考试可能涉及的施工合同相关考点。考生们应注意,具体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格式应依据法律规定、行业标准以及特定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来拟定。在实际工作中,建议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制定和审查。在考试中应细致理解合同各个条款及其法律效力,确保正确运用在相关考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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