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二造必备:建筑造价管理—《民法典》合同篇(三)
建筑造价管理—《民法典》合同篇(三)
合同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判定依据:承诺是否生效。
2、合同生效: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展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三、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履行——全面履行,诚实守信
一、一般规则
分类 | 内容 |
质量要求不明确 |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 | 按照订立合同时展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 |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 |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明确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二、特殊规则
分类 | 内容 |
电子合同履行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价格调整 | 按时交付: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技原价,价格下降接新价; 逾期提取: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
债务履行 |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
代为履行 |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
抗辩权 | 当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展行顺序的,应同时展行。 有先后展行顺序,应当先展行债务一方未展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合同保全
分类 | 内容 |
代位权 | 因债务人总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撤销权 |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展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变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晓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传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微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微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