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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造必备:建筑造价管理—《民法典》合同篇(二)

2024-04-27 15:08

建筑造价管理—《民法典》合同篇(二)

合同订立

四、特殊合同

分类 内容
特殊需求合同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拍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走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后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分类 内容
提供者的义务 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无效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表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声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分类 内容
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表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表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有;
(2)故意隐满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应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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