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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造必备:建筑造价管理—《民法典》合同篇(一)

2024-04-27 15:08

2024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的《建筑造价管理》篇中,包括《民法典》的合同篇,《民法典》作为中国最新的基本民事法律,为建筑合同的订立、执行、更改、解除和违约责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熟悉这部法典,有助于从法律角度理解造价管理中的合同规定。

 

优路教育在这里整理了几篇关于《民法典》中合同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学生和专业从业者更好地掌握《民法典》合同篇在建筑造价管理中的应用,增强自身在建筑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素养。我们鼓励学习者积极地学习这些知识,以便在工作中更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保障各方权益,降低法律风险。

 

建筑造价管理—《民法典》合同篇(一)

 

合同订立

 

一、合同形式和内容

 

分类 内容
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程序 内容  
要约 含义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有效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调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对方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自己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已读不回]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内容变化】
 
承诺 含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要约内容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分类 内容
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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