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初安【临考狂背50点】化工安全记忆背诵(50)
随着2024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日益临近,优路教育深知每位考生都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中。为此,我们特别推出了“临考狂背50点”系列,旨在帮助考生们把握考试要点,助力记忆背诵。本篇,我们将聚焦于《化工安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置考点,为您的备考之路增添一份力量。
考点 50: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
一、事故报告
1.单位负责人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逐级上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3.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通过对《化工安全》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置考点的细致剖析,我们期望能够助您一臂之力,在备考冲刺阶段更加游刃有余。优路教育“临考狂背50点”,不仅是对考试要点的提炼,更是对您努力备考的真诚支持与鼓励。让我们携手并进,在备考之路上不断前行,迎接考试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