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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初安【临考狂背50点】巧学法律法规(12—14)

2024-09-11 17:03

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冲刺阶段,优路教育深知考生们对复习资料的迫切需求。为此,我们精心准备了“临考狂背50点”系列,旨在帮助考生们快速回顾并巩固关键知识点。本篇聚焦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选取了三条重要考点,通过精炼的语言和生动的案例,助力考生们轻松记忆与背诵。让我们携手并进,在备考阶段再添一把火,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考点 12: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


考点 13:生产经营单位被关闭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考点 1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考试临近,每一分准备都至关重要。优路教育希望通过“临考狂背50点”系列中的这三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点,为考生们提供一份实用的复习指南。愿这份资料能成为你备考路上的得力助手,帮助你更加自信地迎接考试的挑战。记住,每一份努力都不会白费,每一滴汗水都将浇灌出成功的花朵。优路教育与你同在,共同期待你在考场上的精彩表现!加油,考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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