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初安【临考狂背50点】法律法规考点(15—17)
面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挑战,优路教育深知考生们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一科目的重视。因此,我们特别推出了“临考狂背50点”系列中的这一篇章,提炼了三条考试要点。这些考点不仅涵盖了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还结合了实际案例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考生们快速掌握法规精髓,为考试冲刺提供坚实屏障。
考点 15:消防组织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考点 1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考点 17: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备考的冲刺关头,优路教育始终陪伴在你身边。通过“临考狂背50点”系列中的这些法规要点,我们希望能为你的冲刺之路增添一份力量。记住,每一份努力都不会白费,每一个知识点都可能成为你成功的关键。优路教育祝愿每位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发挥出自身实力,取得理想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