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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串讲:行政诉讼

2024-07-20 15:59
随着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的日益临近,《经济法》作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行政诉讼”作为法律实践中的关键环节,不仅考验着考生的理论素养,也要求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天,我们将启动“行政诉讼”重点串讲,为您解析行政诉讼的精髓,助力您在这场知识战役中稳操胜券。

 

考点: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1.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终局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经典例题】

【单选题】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是()。

A.行政指导行为

B.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D.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

【答案】C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1.原告的确认

(1)原告不仅仅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是某一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即可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原告类型

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投资人、合伙组织、农村土地承包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非营利法人的设立人、业主委员会、债权人等。

2.被告的确认

 

(四)起诉和受理

1起诉时间

(1)先议后诉: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护期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审理和判决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 2000 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审判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

程序转换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六)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

 

通过本次“行政诉讼”重点串讲,我们系统地回顾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以及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知识点不仅是《经济法》考试中的重点内容,也是未来职业生涯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希望本次串讲能为您的备考之路提供有力支持,让您在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中,对行政诉讼的理解更加深入透彻,以优异的成绩迈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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