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串讲:民事诉讼
考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民事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维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
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4.非讼案件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基本制度
1. 合议制度
2. 回避制度
3. 公开审判制度
4. 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转。
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共同管辖
【经典例题】
【单选题】(2022年)根据民事诉出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中,适用专属管辖的是()。
A.因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C.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案】B
通过本次《经济法》中民事诉讼重点的串讲,相信大家对这一领域的核心考点有了更加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在接下来的备考时间里,希望大家能够结合真题练习,不断巩固所学知识,提升解题能力。让我们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心,迎接24年中级会计考试的挑战,祝愿每位考生都能取得优异成绩,迈向职业生涯的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