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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串讲:仲裁

2024-07-17 15:19
随着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的脚步日益临近,考生们正积极投入到紧张的备考之中。《经济法》作为考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更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为了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本讲将围绕《经济法》中的仲裁制度展开,为考生们搭建起清晰的知识脉络。

 

【概述】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复议和诉讼五种解决方式。

 

考点 1: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1)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达成仲裁协议: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公平合理原则

————

独立仲裁原则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的纠纷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

(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经典例题】

【单选题】(2022年)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的是()。

A.赵某与钱某之间的监护纠纷

B.李某与其所任职甲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

C.孙某与吴某之间的收养纠纷

D.周某与郑某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

【答案】D

 

(三)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转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或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

3.仲裁 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辦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和解 VS 调解

(1)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①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①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裁决作出

(1)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比】调解书--签收生效;裁决书--作出生效。

7.仲裁裁决效力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通过本次“备战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串讲:仲裁”的学习,希望考生们能够充分利用这次串讲的机会,加深对仲裁制度的理解,掌握解题技巧,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预祝各位考生在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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