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考点(7.8)
【考点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考点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与转让
1.财产份额出质——约定→可以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财产份额转让——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比】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约定→一致同意
【考点3】有限合伙人忠实义务
(1)与本企业交易——约定→可以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普通合伙人:约定/一致同意→不得
(2)同业竞争——约定→可以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普通合伙人:绝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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