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考点(7.7)
【考点1】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继承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考点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承担
情形 |
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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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
本人 |
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 |
其他合伙人 |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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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债务 |
全体合伙人 |
无限连带责任 |
今日的《经济法》学习已经告一段落,经过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继承]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承担]的详细解读和实例应用,相信你对该考点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在备战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道路上,每一天的学习都至关重要,每一点的积累都能成就你的未来。明天,我们将继续前行,探索新的法律知识点。请保持对知识的渴望和对成功的追求,让我们在经济法的海洋中继续航行,直至达到胜利的彼岸。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携手前进,不负韶华,共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