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经济师人力高频考点——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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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着各位考生学习《人力资源》第43-44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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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人力资源高频考点43-44!
【高频考点 43】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4)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高频考点 4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2)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 仲裁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1)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 1 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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