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经济师《金融》新大纲抢跑100点汇总七
2024年中级经济师《金融》考试大纲已经全新出炉,其中知识点的新增和变动为考生们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把握这些变化,我们特别推出了“抢跑100点汇总”,助你领跑新大纲,赢在起跑线。
考点 35:中国人民银行
1.性质与地位
(1)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3)相对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2.央行的职责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2)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性重要机构基本规则的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
(3)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4)监督管理各类银行间市场,牵头负责跨市场、跨区域、跨业态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
(5)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6)经理国库等;
(7)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8)职能转变。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考点 36:商业银行业务运营模式
(一)传统以网点为单位的业务运营模式:业务前后台一体
(二)新型中后台集中式的业务运营模式
1.前后台分离,网点从会计核算型向服务营销型转变。
2.优点:规范化、集约化、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考点 37: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策略
1.商业银行市场营销更多表现为服务营销,中心是客户。
2.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策略
20 世纪 70 年代前 | 4P 营销(产品、价格、渠道、促销) | 以金融产品为导向,从供给方出发 |
20 世纪 70 年代后 | 4C 营销(消费者、成本、便利、沟通) |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
21 世纪 | 4R 营销(关联、反应、关系、回报) |
以竞争为导向。 关系营销成为备受重视的观念和做法。 |
考点 38:商业银行负债和贷款业务
1.影响存款经营的因素
(1)支付机制的创新;(2)存款创造的调控;(3)政府的监管。
2.贷款经营
(1)选择贷款客户:选择市场、开拓市场。三个步骤:
①贷款面谈;
②信用调查(5C 调查法):品格、偿还能力、资本、经营环境、担保品;
③财务分析。
(2)贷后管理
包括对客户的授信后检查和授信后管理的检查。正常授信项目的贷后管理主要包括信贷资金监控、客户回访以及贷后检查等方式。
(3)不良金融资产处置
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清收、不良贷款重组、转让卖断、债转股等。
考点 39: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1.中间业务是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2.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如担保承诺、代理投融资服务等。
3.两者均不构成表内资产和负债,但中间业务主要以客户委托为前提、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支付和其他委托代理事项而收取手续费,而表外业务则是可能影响银行的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考点 40:理财产品的分类
1.商业银行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①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②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商业银行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80%)、权益类理财产品(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80%)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3.商业银行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不能申购赎回)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考点 41: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
1.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A.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B.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
C.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风险评级
A.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
B.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
C.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3.销售起点金额
A.公募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B.私募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4.销售渠道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5.专区“双录”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考点 42: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资比例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