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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造《造价》考前知识点: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

2024-08-17 12:00

在备战2024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试时,掌握《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的精髓是关键。这两部法律不仅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也直接关联到工程造价的确定与调整。

 

第四节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

 

1.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6.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7.[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8.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9.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10.合同生效,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允];不能达成补允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1) [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通常标准或 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必要的准备时间) 。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日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1.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4.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 利息; (3) 主债务 1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 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1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7.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 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 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 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通常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贯彻损益相当的原则。
18.定金。1)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 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9.[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20.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 (1)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 制订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 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1.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商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深入理解《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对于一级造价工程师在合同管理、造价控制及纠纷解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考生必须熟练掌握的考前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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