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相应造价工程师
9月25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为内容详情: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组织编写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各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10月16日前反馈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联系人:周玉,联系电话:0531-51765504,电子邮箱:zhouyu@shandong.cn。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
2.《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特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方委托,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行为准则
第五条 企业经营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含工程造价咨询,并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相关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专业、高效、满足多样化需求的造价咨询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通过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增强市场竞争力,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信誉;坚持公平公正,投标报价符合市场规律,杜绝恶意低价竞争;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推荐使用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六)省外入鲁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质量管控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内部操作规程,针对不同咨询业务类型建立相应的项目标准化执业体系,明确质量管控制度,严格落实质量管控责任制,确保咨询成果质量。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负责。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执业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四)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为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数据支撑及资源共享。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内部操作规程纳入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规范要求,并在服务实践中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确保对咨询工作的有效指导。
第七条 档案管理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国家、我省有关档案管理及现行标准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档案归档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档案室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有效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专用档案室,并配备档案管理员。
(三)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的保存期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第八条 人员管理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组织结构体系,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便于人员闭环管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交纳社会保险。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鼓励员工更新知识结构,熟练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技术交流和继续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人员发生变更或变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到相关机构办理变更或变动手续。
第九条 倡导性行为准则
(一)鼓励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优化业务结构,拓展业务范围,延伸服务链条,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应重视技术进步,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执业水平,鼓励、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注重培养和发掘既精通造价咨询业务,又熟悉工程前期咨询、金融财务、大数据分析、建筑信息模型(BIM)、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适应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之路。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立足行业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新时代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爱心公益事业。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须强化监督意识,检举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条 限制性行为准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借用其他企业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章 法律责任和其他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企业自律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为执业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执业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要求,自觉规范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和质量标准,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因执业活动引发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企业应当配合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引导、监督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严格遵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共同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预防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涉及人员进行教育、警示和处理,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按照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依法执业,自觉履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五条 诚实守信,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严格按合同约定,自觉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充分发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履行成果文件签名、盖执业印章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咨询活动相关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且咨询活动的利益相对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拓展技能范围,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个人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限制性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其他准则
第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日常的执业过程中应当积极维护行业信誉,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遵守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确保调查的公正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企业健全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及时处理和回应,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保障投诉事项的合理解决。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通过投诉举报的反馈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建立改进机制,防止类似投诉举报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和活动,参与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和活动实践,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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