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4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已圆满落幕,但考试纪律的维护同样重要。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我院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已认定的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和处理意见予以公告,旨在警示广大考生,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
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已认定的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和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认可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联系电话:9699900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按照考生在考试报名时登记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因通讯地址信息变更、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本公告视为送达。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违纪违规信息及处理意见
序号 | 准考证号 | 考试日期 | 考试科目 | 违纪违规行为 | 处理意见 | 处理依据 |
1 | 1310******21 | 10.19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2 | 3310******23 | 10.19 | 建设工程计价 | 将试卷带出考场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七款 |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4年11月4日
我们再次强调,考试纪律是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任何违纪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希望广大考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对于本次公告中的违纪违规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院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视为认可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我们也将继续加强对考试纪律的监管,为考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考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