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三色笔记(一)
消防安全管理是确保单位防火防灾的重要手段,是《综合能力》科目中的重点内容。考点1关注的是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不仅是考试中经常考到的内容,更是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掌握这些职责要求,可以帮助考生在考试中准确应答,并增强实际工作中的消防管理水平。考点2涵盖了消防法中对工程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理解这些法律条款对于规范操作和避免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解这两个考点的核心内容,本篇三色笔记将帮助考生全面、深入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并通过相应的记忆技巧提高学习效率。让我们考试今天的考点学习: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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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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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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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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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工程有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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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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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允许擅自做罚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3-3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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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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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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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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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标准罚1-1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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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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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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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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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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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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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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