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必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2024-09-04 16:34

在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的备考征途中,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如同一座灯塔,为每一位考生指明了方向。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不仅是行业规范的基石,更是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砝码。随着国家对建筑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完善与应用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焦点。

 

考点71: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2.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3.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4.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5.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考点72: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公开和应有

公开期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为6个月至了年,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整改有效,经申请批准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了个月;
4.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5.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内容和范围

1.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4.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7)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8)暂安排国家建设资金:(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10)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变更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公告不符

1.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不符,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中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3.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4.公告部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公告

 

考点73:诚信“黑名单”

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当我们站在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的终点回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不仅是我们备考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更是我们未来职业生涯中必须时刻铭记的准则。它如同一条隐形的纽带,将建筑企业、从业人员与整个市场紧密相连,共同编织着行业发展的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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