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必背:自然人和法人

2024-09-01 10:32

在一级建造师考试中,《法规》科目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及区别是基础知识点,对于理解整个法律体系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重点介绍自然人和法人的定义、特征以及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一必背知识点

 

考点45:自然人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 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

 

考点46:法人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1)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2)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2.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有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考点47:法人的分类

分类 举例 其他规定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1.社会团体,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组织。

2.社会团体包括两种:一是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二是为会员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如行业协会、商会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考点48: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非常设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全面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2. 在每个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全面负责,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49:非法人组织
1.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3. 在建设工程中,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项目。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综上所述,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法规》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对于一级建造师考生来说具有重要的学习价值通过深入理解自然人和法人的定义、特征以及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考生可以更好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为今后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注重对这些基础知识的复习和巩固,以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准确回答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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