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必背:行政法

2024-08-31 09:01

在迈向2024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认证的征途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的行政法部分,无疑是每位考生必须深入掌握的核心内容。行政法作为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重要法律体系,在建设工程领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不仅关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效率以及各方主体的权益保障。

 

考点3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1)职权法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2)法律优先,即法律优于行政。(3)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2. 行政合理性原则,基本内涵包括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两个方面。
3. 程序正当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和公众参与三个方面。
4. 诚信原则,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
(1)诚实守信,在行政法中,诚实守信意味着:①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②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③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④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⑤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
(2)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5. 高效便民原则。
6. 监督与救济原则。

 

考点40:行政许可
1.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主体 可否设 范围限定
法律 可设  
行政法规 可设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决定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可设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省级规章 临时性 尚未制定上位法,确需立即实施,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许可
其他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考点41: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的设定:

主体 设定范围
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4.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的适用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子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 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6.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考点42:行政强制
1.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暂时控制):(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强制履行义务;终局性):(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及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7.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8.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9.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每一位备考者都应将行政法视为备考的重点与难点,通过反复研读、案例分析、模拟练习等多种方式,加深理解、巩固记忆,以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未来的建造师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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