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一建《法律法规》要点二十七:法院及仲裁
在备考2024年一级建造师(简称“一建”)考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科目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不仅要求考生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还涉及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其中,“法院及仲裁”作为《法律法规》科目中的要点二十七,是考生必须熟练掌握的考点之一。
考点48: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必要内容欠缺的后果: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举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考点49:法院的地域管辖
不动产、港口建设工程遗产继承(是)→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工程、死亡或遗产所在地;
不动产、港口建设工程遗产继承(否)→1有协议→协议管辖——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在地。
不动产、港口建设工程遗产继承(否)→2无协议→(1)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就原告→(2)特殊管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①有约定按约定;②无约定则: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
考点50: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共同诉讼
①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②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①参诉理由:对案件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②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被告返还原物的本诉;二是该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①参诉理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人的利害关系;
②参诉方式: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参加;
③参诉地位:如果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则享有上诉权。
“法院及仲裁”作为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科目中的关键考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着重掌握法院诉讼和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流程、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同时,还需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理解不同情况下选择何种解决方式的合理性,以便在考试和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能够灵活运用,有效维护自身及企业的合法权益。